原告李*与被告天台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天台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1年12月22日,原告李*乘坐被告驾驶员陈*明驾驶的天台县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号**路公交车,从工行大楼上车,用公交公司ic卡(卡号:01×××02)刷卡支付车费,到莪园村公交站下车。车到达莪园站点时(车**原告一个乘车),在车还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被告驾驶员陈*明就打开车门,让原告李*下车,当时天很黑,莪园站没有安装路灯,车内灯也没有打开,原告不知道公交车还在行驶中就下车了,结果原告一只脚着地,一只脚还在车上,身体由于惯性向车行方向摔倒,致使原告左侧脸部重重地磕在地上而受伤,造成脸部左侧颧弓、左侧眼眶、左侧上颔骨等多处骨折,三叉神经受损。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文书还有2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