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诉被告汪**、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枞阳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财保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汪**、平安财保枞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钱**、天安财保池州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诉称,2013年12月24日,被告汪**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在东至县206国道1244km+780m处与原告驾驶的非机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东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东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负事故同等责任,汪**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东至县大渡口中心卫生院、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53763元(含被告支付的医疗费236...(本文书还有3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