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男,1960年6月**日出生,汉族,暂住湖北省老河口市检察院王*井家属院。身份证号************3x。(与原告吴**系夫妻关系)
上诉人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因诉被吴**、陈**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谷城行初字第000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吴**委托代理人刘**和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4月19日,被告老河口市人民政府作出河政征(2013)1号“关于原变压器厂地块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决定”:一.决定征收范围为:北至绿洲宾馆,南至机场路,东至光华路,西至航空路;二.签约期限从2013年5月10月至2013年5月25日。次日,被告老河口市人民政府发出河国征告字(2013)第1号“关于征收变压器厂地块旧城改造区域内房屋的通告”。因二原告所居住房屋在征收范围内,...(本文书还有30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