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叮铃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叮铃铃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轶伦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轶伦甫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叮铃铃公司要求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2014)沪仲案字第1674号裁决,其主要理由为:一、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上海仲裁委员会未能向其有效送达仲裁申请书、通知书等材料,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案件的审理,剥夺了其答辩、举证的权利。二、轶伦甫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的解除须经双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后方可解除,轶伦甫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仲裁庭支持轶伦甫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实属错误。2、轶伦甫公司称叮铃铃公司的产品存在明显的虚假宣传成分、产品功能模块长期不能...(本文书还有1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