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陈**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潘*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诉称:2009年6月22日,借款人胡朝牛因资金周*困难,由被告陈**作担保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月利息3分,并出具借条一份,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借款人和担保人一起到原告家里借这笔钱,这张借条也是在原告家里写的,由担保人及借款人亲笔签字,借款后,借款人未付过本金利息。现起诉要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和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从借款之日开始计算至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利息暂主张2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黄...(本文书还有8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