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望城县白鹤铸铁厂(以下简称白鹤铁厂)因与被上诉人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以下称原审法院)(2014)岳坪民初字第00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3年6月凌**进入白鹤铁厂上班,从事机械维修焊接工作,接受白鹤铁厂的管理,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签到劳动合同,2013年12月17日白鹤铁厂口头通知凌**:解除与凌**的劳动关系,凌**不服,找到白鹤铁厂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未果,后凌**向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白鹤铁厂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2014年3月27日该委员会出具的岳劳人仲案字(2014)第7号裁决书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驳回了凌**的仲裁申请事项。2014年5月29日凌**收到裁决书后不服,向法院起诉,同年6月9日法院立案受理。
原审法院另认定:白鹤铁厂一直以现金的形式向凌**等职工发放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为:职工平时以借支的形式预领,每年底结算,从2003年6月入职到201...(本文书还有4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