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相**诉被告罗**、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娜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相**,被告张**及被告张**、罗**的委托代理人付**,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相**诉称:2013年9月21日,被告以急需用款投资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3,用款期限为3个月,并由被告罗**书写借条,被告张**签字。到期后,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脱,后*被告索性拒接原告电话。原告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元;2、被告按20承担利息直至付清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罗**、张**辩称:本案双方诉争的100000元事实上是被告张**的姐姐,...(本文书还有17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