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查路建军、刘*政笔录各一份,法院勘验笔录一份。
依据县兴盛矿业公司、县国土局举证、质证及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2年3月6日县兴盛矿业公司与鲁山县张店乡申庄村尖营南组签订征地协议。之后未经依法批准圈建围墙,被县国土局查处。2006年6月29日县国土局对县兴盛矿业公司作出鲁国土资罚字(2006)28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年3月29日县国土局与县兴盛矿业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该宗地位于311国道与鲁山县鲁平大道交叉口东南侧,该宗土地面积为32209平方米,土地用途商住两用,土地出让价款共计760万元,且双方加盖了印章。合同约定:县兴盛矿业公司于2008年5月31日前动工建设,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县国土局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本文书还有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