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与被告商丘市城市管理局、商丘市内河水系综合治理指挥部、河南帝星投资有限公司、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张**、张洛平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商丘市城市管理局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商丘市内河水系综合治理指挥部委托代理人李**、张**,被告河南帝星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被告河南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3年5月份,被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被告商丘市城市管理局、被告商丘市内河水系综合治理指挥部、被告河南帝星投资有限公司发包给其的商丘市生态水系治理包河段二标段的清淤工程。被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施工的位置紧临原告在人民公园投资兴建的“地下奇景”景点,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河南省嘉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将途经原告景点内的一个地下排水管道挖断,事后又未将此情况告知原告,致使原告兴建的“地下奇...(本文书还有23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