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速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服鹿邑县人民政府2011年9月26日鹿政土(2011)49号《关于依法收回原鹿邑县外贸局、鹿邑县外贸局木材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向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周*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鹿邑县人民法院回避此案的审理,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此案由郸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由于鹿邑县对外经济贸易局向鹿邑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鹿邑县对外经济贸易局破产管理人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原告郑州速达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田**、王**,第三人鹿邑县对外经济贸易局破产管理人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政府2011年9月26日作出的鹿政土(2011)49号《关于依法收回原鹿邑县外贸局、鹿邑县外贸局木材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是:鹿邑县外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4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第1...(本文书还有32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