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岳**诉被告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红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岳**诉称:1989年原告从大庄信用社借款10000余元用于办窑厂,2010年12月28日转据,2012年7月9日被告彭**到原告催贷款,要求还本付息共计83000元,2012年7月16日被告再次到原告家*,原告向被告付款78400元,...(本文书还有4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