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长沙市欧林雅家纺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祥海、人民陪审员彭*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贺*平担任记录。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戴*、被告长沙市欧林雅家纺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07年11月份,原告从《知音》杂志上看到被告公司的宣传资料,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于2007年12月13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欧林雅家纺区域代理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纳了代理费2万元、保证金8000元、首批货款2万元;被告向原告发送了价值2万元的首批货物。原告收到货物及价格表后,发现其市场零售价与宣传资料上的市面统一价相差很大;同时,被告提供货物的成份与其标明的成份不一致,存在质量瑕疵;致使原告无法经营,给原告造成损失。被告在媒体上进行虚假宣传、标高产品成份,这些行为明显构成欺诈。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被告所签订的《欧林雅家纺区域代理合同》;由被告...(本文书还有1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