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黄某在xx市xx街道xx商贸公司上班时,借故拿到公司老板高某手机后,将公司速卖通内原先绑定的老板手机号码变更为自己的手机号码,以此获得从公司速卖通账户内转账的验证码。
从2014年11月9日至2014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炎朝先后分24次从被害人高某所有的公司速卖通账户内,提取该账户内的资金并转到自己的浦发银行卡(卡号:62×××48)账户和支付宝账户(账号*******.com)内,共计人民币4832.3元,美元8104...(本文书还有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