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证明上述属实,反诉原告提交如下证据佐证:
一、反诉被告提供的碎石不符合质量要求给反诉原告增加的损失证据:
1、湖南潭衡高速公路总监办中心实验室编号为SJL-2007-172007-462007-482007-542007-65的实验报告;
2、反诉原告分别于2007年9月26日、11月2日、12月29日共三次向反诉被告发出的整改通知书;
3、关于05MM碎石在标段抽检发现含泥部分超标的整改汇报;
4、关于停产整改保障碎石材料质量的函;
5、施工单位证明(3份含银行进帐单);
6、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证明(含银行进账单)欲证明反诉被告所碎石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多次被下达要求整改,但同时也给反诉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84644元。
二、反诉被告因所供碎石压碎值达不到质量要求及其它原因未能及时供货,给反诉原告造成价格差损失的证据:
1、潭衡两线高速公路CLI合同项目经理部的《通知》;
2、《关于停产整改保障碎石材料质量的函》...(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