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韩*,居民身份证号码:×××,捕前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6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于2008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宽检刑诉(2015)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赫玲飞、韩*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赫玲飞及其辩护人张*、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伙同被告人赫玲飞,于2014年10月29日22时许,在长春市宽城区原...(本文书还有6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