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第三人湖南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人民陪审员江卫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戴**被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喻*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湖南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北山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承揽了青和购物中心的施工项目后,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袁**、罗*等人。袁**、罗*等人与被告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又将其中的部分木工工程发包给被告。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没有发放工资给被告,被告依据其完成的工程量从袁**、罗*等人处获得报酬,被告的受伤不应当构成工伤,同时被告何**实际是与袁**、罗*等人签订《工程单项承包合同》,而第三人湖南庆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袁**等人的与原告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的行为已进行追认,故原告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劳动能力鉴定为捌级伤残明显过高。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被告每...(本文书还有4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