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陈*、陈**、陈*、袁*诉被告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人寿财险武汉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孔**,被告人寿财险武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鹰潭国旺物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陈*、陈**、陈*、袁*诉称:2014年3月24日,受害人陈*科驾驶浙j×××××号轻型厢式货车,自天台县台通快递有限公司沿104国道驶往临海方向,20时15分左右,途经104线1670km+900m即天台县福溪街道岭脚村路段与前方实施左转弯由被告孔**驾驶的赣l×××××号大型自卸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陈*科当场死亡和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4年4月11日,天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勘查作出天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科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杜**系陈*科妻子,原告陈*、陈**系陈...(本文书还有46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