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领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巩**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诉称:××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宋某乙,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因婚前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后因性格差异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致夫妻感情无法建立,后被告离开原告,至今已有两年,婚生孩子**由原告抚养。××014年××月份原告曾起诉离婚,同年5月份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为此,...(本文书还有16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