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诉被告邓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前妻因意外事故去世三年后经人介绍,我与被告相*,并于1997年8月30日登记结婚。与被告结婚时,被告与其前夫生育有一女儿邓x,1986年10月**日出生,跟随我与被告共同生活。我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邓x在初中、高中、本科、研究生期间的学杂费等均由我负担,我因经济困难,曾经贷款为邓x支付学杂费,现在邓x已经在新乡一家医院工作。三年前,被告因与...(本文书还有6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