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农民。
原告邵**,农民。
原告卢*,无业。
原告卢*,无业。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孟*,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
被告庞**。
委托代理人赵*,江苏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潘*、邵**、卢*、卢*诉被告项**、庞**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伟独任审判,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邵**、卢*、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孟*,被告庞**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邵**、卢*、卢*共同诉称:四原告系受害人卢**的母亲、妻子、儿子。被告项**系受害人卢**的雇主,工钱为每天100元。被告庞**系徐州市云龙区***小区a2-2-**室房屋业主。受害人卢**与另一工友一起按照被告项**、被告庞**的要求装修***小...(本文书还有2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