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06年原告与河南美科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由原告对新天地家具市场进行开发、招商,为此,原告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被告于2007年9月进驻家具市场进行经营,共拖欠原告租赁费5964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依法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商铺租赁费5964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辩称,1、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被告没有拖欠原告租赁费,原告起诉无事实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7日,原告刘**与河南美科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漯河新天地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承租新天地家俱城。2007年9月,被告周**进驻新天地家俱城,经营圣玛家园家俱,2009年12月18日,周**出具证明一份,上...(本文书还有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