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滁州市龙利特人造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龙利特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龙云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相*,被告滁州龙利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委托代理人孙*、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诉称:2010年6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年8月5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共借原告35000元至今未还,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偿还350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承担利息。
滁州龙利特公司辩称:1、原告是被告单位股东,原告起诉的3.5万元是向公司的增资款,属原告向公司出资,并非是借贷关系。该款已转为公司财产,只有在公司解散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情况下原告才能请求分配,现在公司没有进行清算和分配,根据公司法187条规定,原告...(本文书还有8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