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与被告柯**、厦门仁荣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荣公司)、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委托代理人黄**、马**、被告柯**委托代理人蒋**、仁荣公司委托代理人陈*、陈**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被告仁荣公司将其公司办公楼外墙干挂大理石装饰板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给被告陈**个人,陈**又将部分铺设业务转包给被告柯**。柯**和陈**共同雇佣原告徐**从事外墙大理石干挂工作。2013年11月22日下午3时,原告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4米多高的脚手架上摔下,受伤后陷入昏迷,当即被送至厦门长庚医院急救。原告治疗期间,被告仅支付过40000元医疗费,但不清楚该医疗费系哪位被告支付,但原告因伤造成的其他费用,三被告均相互推诿不予负责。据此,特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柯**、仁荣公司、陈**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41146.36元、营养费45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23687.82元、护理费77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残疾赔偿金99264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鉴定费2600元,共计198128.18元。
被告柯**辩称,1、被告柯**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柯**与原告徐**不存在雇佣...(本文书还有5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