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甄**、姬**诉被告文**、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人寿财保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姬**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文**、文**的委托代理人郭**、人寿财保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人寿财保新乡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甄**、姬**诉称,2013年12月28日20时18分许,被告文**驾驶豫g******小型轿车沿人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无氧铜厂门口西50米处,与步行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姬勇庆发生碰撞后又将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郭**撞倒,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姬勇庆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本次事故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文**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姬勇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郭**、张文波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豫g******小型轿车在被告人...(本文书还有23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