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14)珠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吴**,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告于1966年12月在铁道部第四工程局就职,1991年5月调入二线公司工作,工作期间对深圳市北环大道(a段)衡阳市东风路街道办广夏**层综合楼两项工程进行了设计和预算工作,因工程承包问题与二线公司发生纠纷后,二线公司一直不给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直至2013年8月被告才以职工个人名义协助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开始领取养老保险费,每月标准为2508.14元...(本文书还有26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