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被告阳**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7月**日生有一女,取名胡译文;双方均系再婚,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不尽家庭责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胡译文由原告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结婚证,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2、书面协议,欲证...(本文书还有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