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新疆贝肯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肯公司)、被告新疆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晓初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兰、王*组成合议庭,分别于同年5月24日、5月31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贝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被告创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诉称:2007年,被告贝肯公司决定增资扩股,遂委托被告创新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我认购了贝肯公司股份3万股,创新公司向我发放了股权帐户卡。我与被告创新公司签订一份《股东名义持有权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创新公司代表我持有并管理该股份,并且代表我行使贝肯公司股东的权利。现因被告贝肯公司欲解散,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创新公司持有被告贝肯公司的3万股归我所有。
被告贝肯公司辩称:被告创新公司持有我公司股份属实,但创新公司的167万股中是否有原告的股份...(本文书还有8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