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71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事故车辆豫e******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安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靳**、师**、师**、师**、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4)华法民初字第4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3月29日19时20分许,在濮阳市濮台公路孟*新村幸福路口处,王*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濮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孟*新村幸福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步行通过道路的师**相撞,后师**被撞倒在张**驾驶登记在王*昌名下的由东向西行驶的豫e******号轻型厢式货车下面,造成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师**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将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移动至前方110米左右道路南侧。经勘查:豫e******号轻型厢式货车与师**无接触痕迹。2014年4月3日,濮阳市公安局交巡...(本文书还有24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