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车**、史**、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田*的委托代理人田**,被告闫**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车**、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诉称,2012年5月22日,被告车**、史**向我借款168000元,并出具借款协议及收条,约定借款金额168000元,借款时间从2012年5月22日至2012年8月22日,借款人如不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自逾期之日起每月要向出借人承担借款本金10%的违约金。由被告闫某进行担保。后被告均未能还还借款及违约金。现诉至人民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车**、史**返还借款本金168000元,并从2012年8月23日起按月息1分支付违约金至2014年8月22日止;2.被告闫某对上述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车**、史**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被告闫某辩称,我是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但是在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原告没有向我主张权利,故担保期限已过,我...(本文书还有9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