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湖北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鑫建设)为与被上诉人喻**、原审被告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集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2年8月27日,喻**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宏鑫建设、东风集团立即向喻**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65,39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宏鑫建设、东风集团承担。
宏鑫建设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一、喻**赔偿宏鑫建设因其未完工程和工程质量返修费用人民币135,000元;二、喻**赔偿宏鑫建设拖延工期损失人民币180,000元(从2011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90天);三、本案本诉和反诉费用均由喻**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5月30日,宏鑫建设与东风集团签订技术中心竞品分析车间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本文书还有3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