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诉被告陈*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均不服判决,遂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鄂恩施中民终字第00396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3)鄂巴东民初字第00770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贾泽升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俊、人民陪审员谭江涛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及其委托代理人魏**,被告陈*的委托代理人税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诉称:我与陈*于2010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1月18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同年6月**日生育男孩**。2011年8月18日,我意外摔伤,经鉴定损伤程度...(本文书还有35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