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湖南建筑公司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复印件,拟证明被告湖南建筑公司的主体资格情况;2.xxxx项目经理部与被告罗**签订的《xxxx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建筑工程劳务承包质量安全协议》,拟证明xxxx项目部就外墙装修工程的劳务费只负责与被告罗**结算;3.xxxx内外装饰装修做法确认表、外墙内保温装修做法确认单、工程联系单等证据复印件,拟证明工程发包人、工程承包人已经落实外墙装修的具体施工要求;4.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单复印件,拟证明xxxx整体工程已经于2013年12月20日验收合格并移交;5.xxxx项目部与被告罗**泥工班收款明细表及结算汇总表,拟证明罗**班组除少量质保金外已全部结清工程劳务费;6.xxxx在2014年1月6日与被告罗**班组工程款总结算复印件,拟证明罗**班组工程款总额为2100215元,本次应付款85215元;7.被告罗**申请领取工程劳务费85215元的申请单及项目部审批复印件,拟证明项目部同意向罗**支付劳务费85215元;8.中国工商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拟证明项目部于2014...(本文书还有4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