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中良饲料公司、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良饲料公司及被告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被告曹**被告中良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31日,被告曹*因生意需周*资金,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由案外人孙*国担保,借期为2个月,并约定月利率3%。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本金200万元。
被告中良饲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
被告曹*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周**为证明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铜川市锦都大厦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本文书还有1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