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5)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沉、徐巧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伙同李x顺、李x豪、李x波(均另案处理)等人经事先预谋,至xx市xx街道xx村xx路**号附近,盗得被害人徐某价值人民币5350元的钱江牌摩托车一辆。现该摩托车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2、2014年12月8日凌晨,被告人王*伙同李x顺、李x豪、李x波等人经事先预谋,至xx市xx街道xxx村**幢附近,盗得被害人方*停放在该处的红色助力车一辆。
3、2014...(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