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诉被告祁*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23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起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不关心大女儿生活,不支出大女儿生活学习费用。被告掌握家庭经济,不由原告插手过问,连将200000元投资到船上都不与原告商量,分红也全部拿走。2012年7月开始,被告突然抛夫弃女与其他男子一起出走他乡,原、被告自此分居至今。被告直到2014年1月才回家。2007年,原、被告购买了坐落于三门县海游街***小区**...(本文书还有27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