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刘**、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梅新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的法定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陈**,被告刘**和夏**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月29日15时50分许,被告刘**驾驶被告夏**所有的车牌号为云k×××××号小型客车,沿××镇街村行驶至××街村1公里50米时,与行人原告梁**、案外人米**和杨*某剐撞,致原告梁**、案外人米**和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当日原告梁**入潼南县××医院住院治疗,于2014年3月20日出院。该事故经重庆市潼南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梁**无责任,案外人米**和杨*某无责任。被告夏**所有的车牌号为云k×××××的小型客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梁**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306,536元,由华安保险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其中的301,336元,其余损失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华安保险西双版纳中心支公司辩称,发生交通事故属实,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无异议;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单...(本文书还有62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