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刘*、株洲公交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易新能、沈顺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袁*、被告刘*及株洲公交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4年2月28日22时0分许,被告袁**驾驶湘b******小型普通客车在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裕景龙苑门口遇原告步行横过马路,小车前部左*碰撞原告左*,致原告倒在对向机动车道上,被被告刘*驾驶公交公司湘b******大型普通客车碾压,造成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在株洲市中心医院治疗至2014年6月16日出院,住院107天。经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捌级伤残一项、玖级伤残一项、拾级伤残一项,伤后全休治疗一年,住院前期陪护两人,后期陪护一人,取内固定费用12000元左右。湘b******大型普通客车已向人保财险公司投保保险。故请求:1.判令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刘**439408元、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本文书还有5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