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马**、被告呼图壁县恒运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辛奇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马**、被告呼图壁县恒运达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大地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4年7月3日9时15分许,被告马**驾驶新b******号轻型自卸货车,在呼图壁县幸福北路起步变更车道时,与呼图壁县沿幸福北路由北向南行驶原告李*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原告李*受伤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经呼图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呼公交认字(2014)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马**负主要责任。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8771.65元【其中医疗费36059.37元、护理费2630.6元(19天×138.45元)、误工费19659.9元(142天×138.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5元(19天×25元)、交通费1000元、营养费3000元、残疾赔偿金79496元(19874元×20年×20%)、后续医疗费75000元、鉴定费1300元、租床费320元、复印费7.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维修费2847元】。由被告大地财险公司在交...(本文书还有5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