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与被告铜陵县城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东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严立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城东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诉称:2006年开始,城东房地产公司因经营需要,陆续向史**借款人民币222200元,城东房地产公司承诺随时支取,但时至今日城东房地产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史**多次催要无果。请求判令城东房地产公司支付所欠借款2222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到付清借款为止;诉讼费由城东房地产公司承担。
城东房地产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史**、徐**系夫妻关系,史**系史**、徐**次女。从2006年开始,史**、徐**陆续出借现金给城东房地产公司,城东房地产公司出具...(本文书还有1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