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二被告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办公室信息公开行政答复一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后,于2015年1月8日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熊**、委托代理人刘**,二被告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被告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办公室于2014年9月28日针对原告的2014年9月2日的申请书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一、“河南省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招投标文件登记记录、施工合同”原告单位应有保存,“开工许可证”应为《开工报告书》,过去已发送给原告,且
以上原告申请的事项在历次诉讼中已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呈送过;二、关于“申请公开2010年7月16日及2011年3月9日新乡市中级人...(本文书还有42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