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因要求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履行法定职责,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2015年2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新乡市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提出河南省东宇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设计标准施工责令限期整改的申请。被告在原告起诉之前未作出处理决定。
原告李**诉称:原告与河南省东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东郡府苑一期工程7#楼**室房屋一套。2010年10月13日原告拿到房屋钥匙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违规问题,并于2010年10月10日将河南省东宇置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诉讼过程中经鉴定机构确认:该房屋客厅和西北卧室天花板倾斜均达4公分之多;墙体主要建筑材料“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不合格;“客厅阳台为单层玻璃,其余窗户为双...(本文书还有32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