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钟**、赵**、杨**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同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祥云分公司(以下简称同兴物业祥云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2014)祥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人民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三被告均系祥云县祥城镇景***小区**幢**楼的业主,被告杨**户居东,往西第二户是赵**户,第三户是钟**户,最西边是刘*明户(未装修)。原告同兴物业祥云分公司与被告钟**、杨**、赵**于2013年签订了书面的《景泰嘉苑前期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了相关的管理服务关系,合同的期限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2015年3月14日止共两年,合同同时约定贰年后若双方均无异议本合同自动延至业主委员会重新委托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为止。同时原告同兴物业祥云分公司、大理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三被告于2013年签订了《景泰嘉苑业主临时规约》,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本临时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规约》生效之日终止。三被告与...(本文书还有4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