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上诉人天津赛尔特石油钻具有限公司(以下称赛尔特钻具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2014)静民初字第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的委托代理人王**、上诉人赛尔特钻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李*与赛尔特钻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26日至2013年5月25日,李*担任销售代表,职责为开发市场与销售石油钻杆,月基本工资为2600元。工作期间李*与案外人王*东为同一销售小组,每次促成的买卖合同代理人处虽只有案外人王*东签字,但实为二人共同完成的销售任务,销售提成系李*与案外人王*东共同享有的劳动报酬。自2012年8月1日起李*在赛尔特钻具公司再无打卡考勤记录。赛尔特钻具公司于2012年12月19日向李*邮寄工作通知,告知因李*私自旷工,依公司规章制度按其自动离职处理。后李*与案外人王*东仍然代表赛尔特钻具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例如2013年6月27日赛尔特钻具公司与榆林康隆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合同编号tjst*******)。为促成合同订立,案外人王*东与赛尔特钻具公司签订销售提成协议,其中2013年5月5日、2013年6月5日、2013年7月1日的提成协议均约定赛尔特钻具公司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2013年10月15日李*向赛尔特钻具公司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称因赛尔特钻具公司自2012年8月至今未发放工资,未足额支付2011年至2012年期间的销售业务提成,未足额为李*缴纳社会保险,未支付防暑降温费和采暖补贴等原...(本文书还有6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