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周*生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生公司)与被上诉人吕**、原审被告大庆市蓝岛购物商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齐立知民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驳回周*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周*生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周*生公司的住所地法院审理。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吕**以周*生公司...(本文书还有5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