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内蒙古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内蒙古金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被告开发位于锡林浩特市“***小区”商住楼建设工程,项**负责人为孙*光,被告的金河湾项**与案外人锡林浩特市宏威商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威商砼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对被告使用宏威商砼公司的商砼进行了对账,由被告项**出具了“对账函”并加盖了公章,截止对账日,被告欠款1335900元。2014年7月14日原告与宏威商砼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书》,宏威商砼公司将其到期的债权即被告所欠的商砼款1335900.00元及相关权利转让给原告,用于抵顶宏威商砼公司欠原告的借款,宏威商砼公司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了被告项**负责人。因被告以各种理由至今拒不付款,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判令:...(本文书还有1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