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8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买军辉驾驶豫D-37698号面包车自南向北行驶至许南路叶县南收费站南200米处时,将横过公路的闫印撞伤。买军辉弃车逃逸。闫印经叶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叶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买军辉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买军辉赔偿被害方损失8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买军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闫某某、李**、左**、崔**、张*...(本文书还有40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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