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马**。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嫩江县白云岱林场(以下简称白云岱林场)、马**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黑中民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申请再审称:(一)其不否认白云岱林场对自己管理的土地有权向外发包经营,但是,白云岱林场不应随意将诉争的土地发包经营。本案中,原始开垦土地的温广斌将土地流转给孙**、张国芝夫妻是合法有效的,孙**、张国芝夫妻与白云岱林场虽没有书面合同,但其实际经营多年并向白云岱林场交纳了承包费,所以,孙**、张国芝夫妻与白云岱林场之间的承包关系合法有效。孙**、张国芝夫妻将土地流转给张**也是合法有效的,张**实际经营多年并向白云岱林场交纳承包费,张**是该土地的实际承包人,有优先承包权,故张**与白云岱林场之间的土地承包关系合法有效。(二)原判决认定白云岱林场将土地自2006年起至2013年逐年发包给马**经营,...(本文书还有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