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刘*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及其委托代理人邱**、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10月份左右,原告刘*与被告徐*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2月19日双方登记结婚,于2010年3月**日生育女儿**。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且缺乏沟通交流,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多次争吵,2014年8月23日晚上9时许,双方因琐事再次发生纠纷,被告殴打原告致其左鼓膜穿孔。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本文书还有16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