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诉被告聂**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聂**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诉称:原、被告2007年9月同居,2008年6月**日生育长子**,2010年3月**日生育次子**。2010年5月12日原告在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文阁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妇幼保健服务站作了节育手术。2012年2月14日原、被告到大方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因原告年少不懂事,草率与被告同居在一起,导致原、被告婚后经常因琐事争吵,且被告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被告从2012年10月2日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本文书还有1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