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诉被告彭*、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的委托代理人孙**,被告彭*的委托代理人杨**、赵**,被告彭**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赵**,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诉称,2009年9月25日,被告彭**驾驶被告彭*所有的豫A******号大货车与原告付*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并住院治疗。此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付*无责任。被告彭*作为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因赔偿问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497.42元、误工费7000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交通费380元、...(本文书还有2667字未显示)